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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04-25 16:17
征集结束日期:2025-05-25 16:17
状态: 已经结束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单位起草了《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swuyeke@126.com
二、信函通讯地址: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北100米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3楼物业服务科,邮政编码:236800
三、网络方式:在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ozhou.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上述方式,均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2025年4月25日
按照市人大安排,市住房发展中心于2025年5月23日上午10:00在市人大2楼2020会议室组织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等11家相关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本次征求意见座谈会。本次座谈会共征求意见归总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用情况 | 理由 |
1 | 建议将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职责和第六条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职责进行合并 | 采纳 | 已将第六条并入第五条 |
2 |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表述过细,建议简化或删除 | 不采纳 | 明确、细化各部门职责,有利于理清部门权责边界,加强协助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形成小区治理合力。此外,阜阳、淮北、蚌埠、宣城等地市均采取此类表述。 |
3 | 建议在第七条内增加法院职责 | 采纳 | 已在第七条增加 |
4 | 建议在第八条增加“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 采纳 | 已在第八条内增加 |
5 | 建议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原则。 | 采纳 | 已在第二十二条增加 |
6 | 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增加“(八)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及时消除卫生死角,清理垃圾、杂物、杂草、积水等,定期开展消杀,做好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不采纳 |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已作出相关规定,不再赘述。 |
7 | 建议对三十七条进行细化,明确哪些属于公共收益,加强对公共收益的管理 | 采纳 | 已对第三十七条进行细化 |
8 | 建议删除第四十六条 | 采纳 | 已删除 |
9 | 建议增加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的条款 | 采纳 | 已在第四章物业服务中增加 |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