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深化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15﹞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现就依法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全面提升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能力,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治人防建设
1.县、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法治政府要求推进人民防空工作,并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防办、市司法局,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人民防空军政共同领导体制,涉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要统筹考虑同级军事机关意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尚不具备机构单设条件的,要落实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明确1名领导负责人民防空工作,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军事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编办、市法制办、军事机关)
3.加强人民防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强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落实人民防空执法监管责任,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法制办)
4.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国防教育和社会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纳入党校干部培训内容。推进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网络。结合“5.12”防灾减灾日、“9.18”防空警报试鸣日、“12.4”国家宪法日、 “12.13”国家公祭日及每年的全民国防教育日等重点时段,在全社会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防空防灾意识,提高民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人民防空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网络传媒的作用,构建开放式宣传教育平台。(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委党校、市文化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国教办)
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
5.市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亳州市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区建设总体规划,于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要求。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
6.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017年7月1日起,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市本级(含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按6%,县城和建制镇按5%。建设单位须按照人防专项规划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城乡规划局)
7.因地质、地形、结构及其他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易地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结合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老旧小区改造、地下通道和互连互通工程等修建。(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
8.县、区人民政府不得出台有关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以及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政策。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9.城市地下停车场、商业设施、综合管廊、通道等其他地下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设防项目的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
10.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发放和审验工程使用证。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赠。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要从平战结合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产局、市公安局)
11.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人民防空工程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企业的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和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人防从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定期通过网站等媒介发布人防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公管局)
三、提升人民防空战备应急能力
12.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军地联合、常态运行的人民防空指挥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人民防空军事斗争检验评估。(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13.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和省人防办总体规划和要求,加快建设人民防空指挥控制、预警报知、防护救援、综合保障等系统,实现省、市、县人民防空信息网互联互通。市、县(区)人民防空指挥系统建设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推进。核心装备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统一制式选型、统一采购、分级付款、统一列装,做到省、市、县(区)设备兼容。各县、区人民防空指挥系统建设方案要经市人防办审批,报省人防办备案后执行。“十三五”期间各县、区均要完成本级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机动指挥平台、地面指挥中心)。落实战备值班执勤及保障制度,提升应急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政府应急办)
14.将防空警报布局纳入城市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空警报建设全覆盖。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警报建设规划,相关单位要按照防空警报器建设需要,提供警报器安装场所和安装条件,并负责警报器的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安装、损坏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推广应用多媒体新型警报报知系统,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等发放防空防灾应急警报,城市管理、广播电视、信息通信等主管部门应予配合。(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经信委、市文化旅游局)
15.提升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能力。县、区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管理,统筹安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人民防空等部门要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落实防护建设责任、形成军地联合的指挥、建设和督导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市国动委综合办)
16.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应急疏散安置需要,结合美丽乡村、公园、绿地、旅游风景区等建设,在城市近郊规划建设战时疏散、平时避难的疏散地域(基地),配套建设各类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十三五”期间,市、各县至少建成1个功能完备的疏散基地。(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旅游局)
四、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建设
17.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战时和平时相结合的指挥平台,完善指挥通信保障手段,开展街道(社区)、乡镇“三室一平台”(办公室、器材室、宣教活动室、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街道(社区)要建设应急携行指挥设施。各乡镇、街道(社区)要依托人武机构,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正常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编办、市国动委综合办)
18.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专业队伍,按照规定组织训练演练。群众防空组织要积极参与应急救灾工作。注重发挥各类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人防主管部门为志愿者队伍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及器材。(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政府应急办)
五、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19.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实现人民防空工程连片成网。在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交通设施集中地段,有计划组织修建平战两用的地下商业、停车和旅游、服务等公共设施;在交通拥挤、人流集中的地段,修建地下通道并尽量与商业网点结合。(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
20.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资源,服务城市交通停车、商贸仓储、休闲纳凉、医疗康复、应急避难、宣传教育等,为发展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防灾救灾服务。(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21.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快推进人民防空建设市场化改革。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人民防空建设和资产经营管理,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多元投资主体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2.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将人民防空指挥系统纳入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统一调配,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平台、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
2017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