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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005-0003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5-29 09:46
发文字号: 亳政办秘〔2020〕4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医保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025531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005-0003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5-29
发文字号: 亳政办秘〔2020〕4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医保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02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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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043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医疗卫生体系网底,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原则

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对象及范围

(一)全市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村卫生室转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在岗村医,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师)、药士(师)等。

(二)在岗村医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不满60周岁)的,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在岗村医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范围。

三、参保方式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在岗村医须在各县区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参保申请,明确参保类型,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在岗村医名单经所在乡镇卫生院申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聘村医从任职次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岗村医人员变动时,按程序办理增减手续。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

(一)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二)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60周岁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三)在岗村医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参保方式与现参保方式不同的,应按照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转移接续。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具体措施,将所需补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快推进在岗村医参保工作,确保202071日前将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要加强过程督导,通过实地调研、基层暗访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1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0-05-29 09:46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