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005-0004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10:42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20〕4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公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20060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005-0004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20〕45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公管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20060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目录》且达到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拍卖、挂牌等方式,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交易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取得有权部门的书面批准。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本着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我市网上商城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网上商城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场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不断完善,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凡列入《目录》的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按程序适时动态调整。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项目类别 |
内容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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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二、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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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按《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皖财购〔2020〕64号)执行。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代理采购。 (1)除车辆、网上商城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30万元的27种货物类项目。 (2)除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外,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的11种服务类项目。 (3)单项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修缮工程采购。 (4)车辆采购项目不限金额标准一律进行集中采购。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除网上商城采购外,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政府采购工程单项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三、产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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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产权转让 |
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和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所涉及的技术产权(不含知识产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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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不含PPP项目)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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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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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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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权交易 |
排污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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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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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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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含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
按照《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9〕86 号)等文件执行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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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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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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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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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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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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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允许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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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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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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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然资源租赁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河塘、林场等)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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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租赁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商场、大型交通枢纽中心、物流园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除外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10万元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30万元以上 |
(八)设备租赁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设备租赁,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除外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10万元以上 |
(九)资产转让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 |
单项资产原值或评估值或合同转让底价在1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或评估值或合同转让底价在50万元以上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 |
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或合同转让底价在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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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单项合同底价在10万元以上 |
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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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二)矿业权出让 |
市、县(区)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 |
全部 |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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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
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
全部 |
六、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和药品带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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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用耗材采购 |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非省级集中组织的医用耗材项目 |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
(二)医用设备采购 |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非省级集中组织的医用设备项目 |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
(三)药品带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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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
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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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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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如国家和省调整限额标准或招标数额标准,本标准同时调整。3.本目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