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011-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10 14:56
发文字号: 亳政办秘〔2020〕76号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金融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5979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011-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10
发文字号: 亳政办秘〔2020〕76号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金融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5979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亳州市“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076

 

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4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在谯城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试点开展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保障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是指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开展的批量担保业务。

第二章  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要素

第三条  扶持对象。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扶持对象为位于谯城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条  开展模式。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依托合作银行服务网络、风险控制和技术能力,由合作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简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线上操作,见贷即保,一次授信、随借随还。

第五条  担保金额。单户担保金额上限500万元。

第六条  担保期限。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单笔用信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担保费率。担保费率实行优惠费率0.8%/年;试行期免收小微企业担保费,市级财政、受益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合作银行在原有利率定价的基础上至少降低50BP,且年化平均贷款利率不高于6%

第九条  保证方式。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为纯信用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不得设置资产抵质押措施、不得通过收取小微企业保证金等方式转嫁风险。

第十条  担保备付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仅缴存担保代偿备付金,担保代偿备付金计算公式为:担保代偿备付金=累计年化担保额×80%×2%,其中累计年化担保额=∑担保业务实际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合作银行不收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保证金。

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规模上限暂定20亿元,后期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全部按照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模式办理。

第十三条  担保代偿率上限设置为2%,担保代偿率计算公式为: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包含本金、正常利息)/(累计年化担保额×80%)。担保代偿率上限2%以外的风险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予承担。

第十四条  代偿与追偿。担保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合作银行按照备付金账户管理协议从备付金账户予以划扣。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按业务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依据。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

第十六条  担保费补贴标准。市级财政按累计年化担保额的0.4%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受益财政按累计年化担保额的0.4%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

第十七条  担保费补贴资金安排及拨付。市级财政、受益财政统筹安排担保费补贴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补贴资金纳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预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季度末对已办理小微担业务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市级财政、受益财政及时将担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受益财政负责担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并组织开展检查。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的合规性监督,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协调合作银行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并于每季度末对已办理小微担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提供贷款业务材料、保管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对合作银行小微担批量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审核、复核确认;牵头做好贷款发放户数、余额、累计发生额、代偿和追偿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0-11-10 14:56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