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011-0004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08:48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20〕8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2281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011-0004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20〕8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2281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依照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以项目为单位开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分账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时间节点将人工费部分从工程款中分开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坚持属地、归口负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责。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线上线下并重,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责任,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费用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市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周期与工资核发
第八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应结合工程工期、施工作业特点和节假日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突击工、点工等短期用工,工作任务结束后按100%计发工资。
第十条 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以完成一定任务为计发周期的,每月核发工资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期完成工作量的70%,工作任务结束或考核周期期满发放剩余工资。
第十一条 对于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管网安装等工序较长,难以当期核算出工程量和劳动者工作量的,可参照计时工资发放办法,依据出工出勤情况,定量核发当期工资。工作任务结束或考核周期期满发放剩余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发放特别规定:每年1月15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按照规定结清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章 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账户开设:
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发包项目中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后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纳入信息监管平台监管。
第十四条 专用账户名称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不引起歧义的前提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及项目名称可采用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原专户下按项目建立虚拟户。
开设专户时,应在开户银行预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印鉴章。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监管三方协议。
第十六条 账户注销:
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注销专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本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过维权信息告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30日后且无异议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到专户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开户银行按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专用账户余额原则上划转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
尚有欠薪案件正在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存在争议、存在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不得注销。
第四章 工资专用账户预存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额度。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15日内,及时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工程造价除以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月数)乘以25%缴存;
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工程造价除以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月数)乘以15%缴存。
(二)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等按不低于工程造价除以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月数)乘以10%缴存。
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存金依照上述规定和财政资金审核拨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款分账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建设的次月起,按月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也可以按工程款计量和结算周期提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占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25%确定;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15%确定。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30%确定。
(三)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等按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10%确定。
(四)公用设施、电力、通信工程按照不低于当期完成工程产值的8%确定。
对施工机械化程度较高、人工成本占比相对较低的以上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占比可适当降低。
第二十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EPC项目)人工费用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拨付:
(一)建设单位依照规定比例和完成的工程量每月向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部门提出拨付人工费申请;
(二)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核,并按照政府财政资金审批流程报批;
(三)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工费用由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部门及时转入工资专户,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项目人工费用通过房屋预售监管资金账户直接划拨,具体申请拨付流程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足额支付工资的有关规定,监督分包单位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工资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人工费用拨付申请。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人工费用拨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提出拨付人工费用申请。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拨付人工费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拨付条件的,将人工费用拨付到该项目工资专户。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排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按照全部结清当年应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六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登记工作,通过信息监管平台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更新,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实施电子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
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以社会保障卡为主,对无社会保障卡和银行卡的农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其办理工资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使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卡信息及时录入监管平台。
第二十五条 工资表编制。分包单位依据信息监管平台实名考勤和工作量完成情况,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督促和审核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计量和工资表,农民工工资表汇总审核完成后,报经建设单位审核盖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将审核确认的工资表提交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账户打卡发放至农民工工资卡。
短期务工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通过现金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示和资料保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在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资支付银行凭证、工资表台账等资料存档备查,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分账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牵头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情况开展监管检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分账管理制度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