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011-0009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15:23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2020〕9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公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20060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011-0009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2020〕9号 |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公管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20060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亳政办〔2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小额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及亳州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我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市本级及亳州高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年度内变更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九条 达到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凡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纳入网上商城管理的货物和中介服务,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纳入定点采购的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项目操作执行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信息化规范标准制定建设方案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软件产品可正常使用交付后,承建单位要提交数据库账号密码,明确项目免费运维时间及到期后运维的费用标准。同时,在项目建设或运维期间,保证整体功能应免费与前期平台、后期平台升级进行系统对接及数据对接等。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重大或技术复杂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人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进行会审,或者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会审或邀请专家论证的,原则上以会审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对供应商实行以下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或者股权结构;
(八)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九)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因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购人如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或者某一品牌产品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在采购方案中提供不少于类似标准的3个参考品牌的产品,并注明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此类参考品牌产品的均可以参加投标(报价)。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及省以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向评审专家发表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省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同意后,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提供相关专业3倍以上的专家名单,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采购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要求相关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对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前款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应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且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集中采购机构出具招标程序等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经报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现场实施(采购人书面申请可后补)。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中标供应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用招标方式的,以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三)采用询价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以下统称中标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资料。采购人应根据资料做好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等情形外,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采购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并应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在中标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30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对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及专家应当回避。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并将已收到的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七条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有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三)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六)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八)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九)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十)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在相关网站上对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公告,在处罚期间不得撤销。
第四十五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采购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和亳州高新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房建 、市政、水利、交通等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三)土地出让金;
(四)国有资产的收益金;
(五)国家融资筹措的资金;
(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七)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
(八)国债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进场的市本级、亳州高新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招标业务受理到中标通知书发放)实施监管,发现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加强市县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积极推行“互联网+招标投标”,实施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资格预审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附属工程及货物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招标。对于季节性、时限性等较强的项目,招标人应提前谋划,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并应在项目实施60日前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予以确认,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潜在投标人公布。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招标;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澄清和修改;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投标;
(七)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三条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在项目立项批复、项目预算后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前与建设单位对接、指导招标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受理招标业务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所需资料或者资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随意提高招标资质要求,不得设置排斥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条款,取消或适度设置对企业财务能力要求的分值,适用最低资质的项目一般不得要求企业业绩(项目性质特殊或技术复杂除外)。重大、技术复杂且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等单位进行会审,或者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会审或邀请专家论证的,原则上以会审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答疑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传输递交或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采用传统纸质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确认投标文件撤回之日起或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监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项目: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95%;
(二)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相关配套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90%;
(三)绿化工程项目: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85%。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者评标组织负责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能满足的专家须通过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的个别专业专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提供相关专业3倍以上的专家名单,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时,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下评标方法,作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项目估算价5000万元以下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一般采取合理低价法或双控值法;项目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重大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技术、质量、价格、信用为主要评审因素的综合评估法,其中企业信用分值占投标得分比重为10%。招标人需要企业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不超过1个。
(一)合理低价法。低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1.有效报价为21家及以上时,对所有有效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并从低到高进行编号(1—A),取A除以2为中间值B(如B为小数,则进位取整),取B对应的投标报价并以其为基础向价格排序高的方向依次取7个投标报价,向价格排序低的方向依次取8个投标报价,共计16个投标报价,取16个投标报价对应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 作为评标基准价。在选取过程中,如16个投标报价以外的投标报价与16个投标报价中的任意一个投标报价相同,均纳入选取范围,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个数以实际取的个数为准;
2.有效报价为11(含)家至20(含)家时,去掉2个最高价和2个最低价,取余下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 作为评标基准价;
3.有效报价为6(含)家至10(含)家时,去掉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取余下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 作为评标基准价;
4.有效报价在5家及以下时,取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 作为评标基准价。N的取值范围为:1、1.5、2、2.5、3、3.5(对应抽取序号分别为1、2、3、4、5、6,假如抽到3,则N的取值为2),在商务标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开随机抽取。
说明:去掉1个或2个最高价,是指按照有效报价排序,从排序最高的有效报价依次去掉;去掉1个或2个最低价,是指按照有效报价排序,从排序最低的有效报价依次去掉;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评标基准价确定后,在所有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中,以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次类推。确定投标人排序后,对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经评审合格的,作为中标候选人。如评审不合格,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排序高低对其余投标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招标文件约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二)双控值法。低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1.有效报价为21家及以上时,对所有有效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并从低到高进行编号(1—A),取A除以2为中间值B(如B为小数,则进位取整),取B对应的投标报价并以其为基础向价格排序高的方向依次取7个投标报价,向价格排序低的方向依次取8个投标报价,共计16个投标报价,取16个投标报价对应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 作为评标基准价。在选取过程中,如16个投标报价以外的投标报价与16个投标报价中的任意一个投标报价相同,均纳入选取范围,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个数以实际取的个数为准;
2.有效报价为11(含)家至20(含)家时,去掉2个最高价和2个最低价,取余下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 作为评标基准价;
3.有效报价为6(含)家至10(含)家时,去掉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取余下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 作为评标基准价;
4.有效报价在5家及以下时,取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N% 作为评标基准价。
说明:去掉1个或2个最高价,是指按照有效报价排序,从排序最高的有效报价依次去掉;去掉1个或2个最低价,是指按照有效报价排序,从排序最低的有效报价依次去掉;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a%且低于评标基准价(以下简称双控值)时,视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分类工程a值取值参数具体如下:房建工程a值为(4、5、6、7)、市政工程a值为(9、10、11、12)、桥梁工程a值为(4、5、6、7)、装饰工程a值为(11、12、13、14)、园林绿化工程a值为(11、12、13、14)、智能化工程a值为(11、12、13、14)、公路工程a值为(9、10、11、12)、其他工程a值为(9、10、11、12)。如房建工程a值为(4、5、6、7),对应抽取序号分别为1、2、3、4,假如抽到3,则a的取值为6。N值的取值范围为:1、1.5、2、2.5,对应抽取序号分别为1、2、3、4,假如抽到3,则N的取值为2。以上a、N值的抽取顺序为先抽N值,再抽a值,在商务标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结束后,均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开随机抽取。
在所有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且不同时低于双控值的投标报价中,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投标报价最低者为第一名、次低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确定投标人排序后,对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经评审合格的,作为中标候选人。如评审不合格,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排序高低对其余投标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招标文件约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三)综合评估法(合格制)。评标委员会先进行资格后审,然后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合格的技术标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3—5家(其中:6家及以下选取3家,7—9家选取4家,10家及以上选取5家)进入商务标评审,对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取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余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四)综合评估法(百分制)。评标委员会先进行资格后审,然后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合格的技术标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3—5家(其中:6家及以下选取3家,7—9家选取4家,10家及以上选取5家)进入商务标评审,对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约定规则折算成得分,取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合计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余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投标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标:
(一)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5%;
(二)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相关配套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
(三)绿化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在中标公示期满、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对较大项目(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涉及国计民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法人等部门,对中标候选人和其承担的类似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对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或者约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在合同签订10 日内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合同签订时间、质量要求等合同有关要点信息。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建项目追加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附属工程、在建项目的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由原承包单位承包。
第四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中标人上月的履约情况分别报送到行业主管部门、市标后办;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法人应对合同整体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并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市标后办,作为对中标人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履约情况和合同整体履行情况后15日内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包括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标后监管,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直接运用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后,交由职能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后,交由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依法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依法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依法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依法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后,交由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在考察或者约谈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后,交由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项目法人未按规定实行履约上报的,出现1次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函告,出现2次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履约情况和合同整体履行情况后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六十二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四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六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低于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2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
(八)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注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在相关网站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公告,在处罚期间不得撤销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各县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中介服务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采购服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扩大药都电子商城范围,切实加强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都电子商城是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非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统一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采购人提供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证明、咨询、实验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有偿服务的机构和社会组织。药都电子商城中介服务机构选取规模为公开招标数额以下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分类目录详见附件。
第四条 药都电子商城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电子化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同时为入驻企业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政府采购和信用管理等服务。
第五条 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为中介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为药都电子商城中介服务机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有关争议投诉。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药都电子商城日常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商城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发布征集公告和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提供各类线上、线下服务,协调处理中介服务机构项目有关争议,对中介服务机构选取过程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入驻药都电子商城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分类目录,确定相关费率标准,并配合完成中介服务机构的征集、信用管理工作。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分类目录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增减。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登记
第六条 市公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分类目录进行梳理归类。
第七条 入驻药都电子商城的中介服务机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药都电子商城,原则上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由市公管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入驻药都电子商城的中介服务机构。
征集期限原则上为1年。征集期满后,根据采购人的特殊需求和意向入驻企业的申请,市交易中心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遴选。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开展征集。
第九条 征集活动主要采集以下信息:企业的经营范围,资质证书名称、等级、有效期、人员结构、管理制度、业绩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及中标后拟派投入人员的姓名、专业及资质等。市交易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信息进行符合性审查后予以评定。通过评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将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上公示。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市交易中心签订药都电子商城中介服务机构承诺书。
第十条 入驻药都电子商城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在专属网页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入驻药都电子商城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应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涉及入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凭有效证照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市交易中心进行核对后予以变更。
入驻商城的企业如有被限制投标或被列入以下失信名单等不良记录情形,须及时告知市公管局。否则,一经发现,根据企业签订的承诺书,取消其商城入驻资格。
企业失信名单查询方式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
(3)信用中国“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企业法人失信名单查询方式如有变动,将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上另行公布。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及流程
第十二条 采购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药都电子商城中介服务机构栏目公开选取。药都电子商城设立采购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公告专栏,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为网上直购和网上竞价。
采购人根据中介服务项目预算,通过药都电子商城选择以下交易模式进行:
(一)1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鼓励采购人通过药都电子商城进行网上直购,药都电子商城无法直购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二)1万元(含)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采取以报价为主的竞价选取方式;
(三)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采取网上竞价与信用评价相结合的选取方式。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竞价,是指入驻商城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报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报价为最优报价A+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标企业。最优报价A+计算如下:有效报价为A(费率下限<A<费率上限),否则为无效报价。全部有效报价(A1,A2,…,An)的算术平均值记为`A,`A=(A1+A2+…+An)/n;所有有效报价中,最接近且小于(或等于)`A 的报价为最优报价A+。(费率上限和费率下限由市公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详见附件)
为有效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家及以上的,即为成功竞价。竞价为一轮不可更改的价格。竞价期内最优报价A+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选单位。如最优报价单位超过1家时,则信用评价分数高者为中选单位。信用评价分数仍相同时,由采购人自行随机选择其中1家中介服务机构为中选单位。
中介服务机构项目验收结算时,上浮或下降的服务项目计价应当×中标费率,但总价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已经入驻药都电子商城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竞价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特点、拟投入的人力物力等成本因素后,理性报价。
第十四条 网上竞价规定竞价时限内,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2家的,采购人在对最高限价及采购需求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后,重新发布采购公告。二次公告发布后,竞价单位仍少于2家的,采购人在不改变原定中介服务费用的同时,从已经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选取。
第十五条 采购人因业务需要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需填写《药都电子商城中介服务机构项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登记以下信息:
(一)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
(三)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预算价格等内容。
(四)中介服务机构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 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
(五)竞价时间为1至3个工作日。
(六)公开竞价结果确认,应当在竞价截止时间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需要回避的中介服务机构。
采购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启动网上竞价以及竞价时限计算功能,并根据采购人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向药都电子商城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专属网页发送公告信息,邀请其参加公开选取活动。截止时间后,竞价系统关闭,不再接受中介服务机构竞价。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竞价截止时间前,在专属网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竞价申请,一旦竞价成功,视为接受公告的全部需求。
第十八条 公开选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环节均采用网上方式。因断电、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市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各方主体,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选取活动。竞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参与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选取结果由采购人代表在系统中确认,并自动打印带水印及识别码的《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中介服务机构收到确认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采购人和市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对中介服务项目交易资料实行“一项一档”管理。
第四章 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入驻药都电子商城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市公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药都电子商城入驻企业信用日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信用结果在药都电子商城页面公布,作为药都电子商城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进驻商城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核实确认后,取消其入驻资格,2年内不得入驻药都电子商城:
(一)有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四)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与采购人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串通,搞“价格同盟”或“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有以下行为的,将暂停其网上商城使用功能,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擅自提高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缩小公开选取范围的;
(二)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不按期签订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活动,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影响正常竞争的;
(四)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国有企业通过药都电子商城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入驻药都电子商城小额工程项目
分类名录及费率标准
序号 |
小额工程项目分类名录 |
竞价费率 |
1 |
建筑工程 |
85%—95% |
2 |
绿化工程 |
80%—90% |
3 |
市政工程 |
80%—90% |
4 |
装饰工程 |
80%—90% |
5 |
水利工程 |
85%—95% |
6 |
交通工程 |
85%—95% |
7 |
电力工程 |
80%—90% |
8 |
机电安装工程 |
8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