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104-0002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25 10:50
发文字号: 亳政办秘〔2021〕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公共资源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991072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104-0002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25
发文字号: 亳政办秘〔2021〕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公共资源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99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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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6日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同意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复〔2020〕2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平稳交接和运行为前提,以创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体制为根本,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为重点,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执法范围
  市公管局在市级范围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土地交易方面,对土地进场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依法一并集中。
 三、工作机制
  (一)行政执法主体。市公管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关部门在正式移交行政处罚权后,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行政执法程序。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市公管局要制定规范统一的内部执法流程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执法办案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加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监督。
  (三)权利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公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执法信息共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公管局通报有关行政审批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市公管局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五)建立协调机制。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法治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市公管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市委编办会同市公管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明晰部门之间行政处罚权边界。
  四、队伍建设
  (一)成立执法队伍。市公管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组建方案,加快推进成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队伍,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环节执法监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标后履约环节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环节执法力量。
  (二)获取执法资格。市公管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2021年度专业法律知识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市司法局应加强对市公管局相关人员考取执法资格的指导和支持。
  (三)执法人员管理。市公管局应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保障措施
  (一)保障工作经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成立执法支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设置过渡期限。鉴于市公管局人员尚未获取执法资格,为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权力移交期间执法工作同步开展,参照历年执法资格考试时间,设置权力移交过渡期,过渡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过渡期内案件办理、处理仍由原执法主体实施。
  (三)案件交接办理。在过渡期内已立案调查的案件,由原案件调查部门继续调查,可在过渡期内调查终结的,由原案件调查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未能在过渡期内调查终结的,原案件调查部门将案件调查材料移交市公管局,由市公管局进行调查处理。过渡期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市公管局查处。
  (四)强化监督问责。市公管局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过程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部门:市公管局

      联系电话:5120060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1-04-25 10:50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