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150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5-01-14 | 发布日期: | 2015-01-18 09:23 |
发文字号: | 亳政〔2015〕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税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215500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1501-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5-01-14 | ||
发布日期: | 2015-01-18 | ||
发文字号: | 亳政〔2015〕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税务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215500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
与共享机制的通知
皖政秘〔2014〕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征税水平,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系统,加强涉税部门信息化工作,实现涉税信息互通共享,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皖政秘〔2014〕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综合治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综合治税的目标要求
以依法征收为原则,建立健全综合治税系统,进一步创新税收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逐步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信息支撑、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综合治税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实施税收监督和管理。
(二)综合治税原则。发挥相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协税、护税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综合治税工作。
(三)科技兴税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涉税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利用,实施由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
三、综合治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综合治税例会制度。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建立例会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综合治税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建立涉税信息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涉税信息联络员,通过综合治税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及时提供部门涉税信息。
(三)建立信息定期处理和反馈制度。市综合治税办公室通过综合治税信息系统将有关涉税信息传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涉税信息,认真分析,及时追缴相关税费收入,并将信息核实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四)建立考核制度。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对相关部门涉税信息提供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效能考核范围。
(五)建立涉税信息保密制度。各相关部门对共享的涉税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涉密信息泄露,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综合治税的税源监控
(一)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未办理或出示税务登记手续的,住建部门应督促其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无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开具建筑业发票;建设方支付工程款时,应以税务发票为付款凭证,不得接受施工方提供的异地建筑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督促分包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否则不予抵扣。产权交易部门不得为未取得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办理各类权证。
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竣工项目要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并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加强房地产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房产、国土等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足额缴纳税款后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车船税和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在车船验(办)证和征收各项规费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完税情况进行控管,实行“先税后审”。对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能出示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的,应督促其足额缴纳税款后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加强对餐饮、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主,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工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照有关发票管理办法使用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要定期进行核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更正。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门诊发票或医疗机构住院发票,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民营医疗机构,由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七)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人社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应税收入须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发票的民营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由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教育、人社部门不得对其年检合格,由教育、人社部门吊销其教育培训资格。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与税务部门通报信息,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税务发票的,物价部门不得对其年检合格。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下岗失业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异地缴纳税收的管理。加强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实行委托代征。
(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个人所得税法法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经营、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对未持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工商部门要督促其办理后再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十一)加强非营利组织税收管理。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取得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发票、依法缴纳税收。财政、国税、地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发票、缴纳税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其主管部门在下年度年检时不得定为合格,并督促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缴纳税收等事宜。
(十二)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有序推行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工作,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发票后登录国、地税外网或拨打12366查验发票真伪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国税、地税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票取得情况进行检查。
五、涉税信息的报送
(一)每半年和全年结束后的15日前,财政部门报送上月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社会团体单位名单;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前,报送上季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财政收支情况。
(二)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国税、地税部门报送上季度全市纳税人基本情况、稽查收入入库信息、涉税信息落实反馈情况等;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分企业分税种税收收入入库信息、分行业分税种税收收入入库等情况。
(三)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季度重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投资计划、利用国外贷款等情况,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等情况。
(四)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经委报送上季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改制改组企业、兼并企业、破产企业等情况,煤炭、水泥等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情况,以及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情况。
(五)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上季度建筑企业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外来建筑企业信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信息、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建设项目概况等情况。
(六)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城乡规划部门报送上季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住宅小区容积率信息等情况。
(七)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房产部门报送上季度房屋产权的登记、变更、租赁、交易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公房转让信息、个人房产转让信息、新增商用房产信息、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等情况。
(八)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文化旅游部门报送上季度全市动漫企业名单、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名单、网吧行业登记管理信息、网络文化经营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发放、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型演出或其他文化活动信息等情况。
(九)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工商部门报送上季度工商经营户的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企业经济户口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交易信息等情况。
(十)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招商部门报送上季度全市招商引资信息。
(十一)每季度结束后的25日内,统计部门报送规模以上企业的分行业、分类型、分区域综合性指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等情况。
(十二)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质监部门报送上季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及代码证发放信息等情况。
(十三)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国土资源局部门报送上季度全市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权利证书等信息资料;采矿许可证书发放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产量情况等。
(十四)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季度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有关信息等情况。
(十五)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公安部门报送上季度车辆登记变更、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车辆登记使用信息,外籍人员登记、宾馆入住人次等情况。
(十六)每学期开学后的15日内,教育部门报送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登记、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等情况,以及外籍文教专家聘用、教师登记等情况。
(十七)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民政部门报送上季度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各类福利企业、基金会的认定、年检、注销、撤销等情况;福利彩票销售等情况。
(十八)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上季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定点培训机构信息,以及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保结算信息等情况。
(十九)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商务部门报送上季度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市内外经企业外派人员、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等情况。
(二十)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交通运输部门报送上季度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辆信息、交通运输企业许可、驾校许可信息、驾驶员培训、营运车辆年度审验信息,以及营运船舶、航道运营权等情况。
(二十一)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审计部门报送上季度审计涉税信息,涉税事项的审计报告信息等情况。
(二十二)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物价部门报送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信息等情况。
(二十三)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科技部门报送上季度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以及技术转让信息等情况。
(二十四)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卫生部门报送上季度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相关信息等情况。
(二十五)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水务部门报送上季度水利建设项目信息、项目实际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信息、采砂信息等情况。
(二十六)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城管执法部门报送上季度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信息等情况。
(二十七)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环保部门报送上季度大型工业企业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情况。
(二十八)每年1月15日前,农业部门报送上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情况。
(二十九)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司法部门报送上季度律师、公证机构登记等情况。
(三十)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体育部门报送上季度商业性比赛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等情况。
(三十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残联部门报送上季度残疾人证核发、残疾人就业登记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称等情况。
(三十二)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金融办报送上季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营及行业发展等情况。
(三十三)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人行银行报送上季度各项存贷款信息等情况。
(三十四)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银监部门报送上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行业发展情况、有关新设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并协调各金融机构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的账户情况提供便利。三十五)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烟草专卖部门报送上季度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烟草经销商销售信息等情况。
(三十六)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自来水部门报送上季度用水量前100户重点企业用水量信息等情况。
(三十七)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供电部门报送上季度用电量前100户重点企业用电量信息等情况。
(三十八)其他部门应当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六、综合治税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亳州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涉税信息归集、分析和考核等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增强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综合治税工作。
(二)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税涉及部门较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项综合治税责任要求,既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提供各项涉税信息,又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税务部门要将涉税信息作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外部信息,认真分析,查找税源,让潜在的税源变为现实的税收。财政部门要将汇总的涉税信息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做好收入结构分析。
(三)严格纪律,防范风险。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科学分析和利用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保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安全建设,对涉税信息进行授权管理,加强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跟踪管理,安全可靠地开展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四)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市政府已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效能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积极配合的,将进行效能考核扣分;造成税源流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附件
亳州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东亚(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怀乾(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王 建(市委副秘书长、市残联理事长)
张 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商局局长)
廉保军(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李小彦(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沈振清(市经委主任)
哈 薇(市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应国君(市农委主任)
宋 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传森(市国税局局长)
刘 岩(市地税局局长)
怀 颖(市文化旅游局局长)
刘 颖(市工商局局长)
贺凤坤(市统计局局长)
赵心安(市质监局局长)
孙跃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长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建忠(市教育局局长)
刘 伟(市民政局局长)
李 松(市商务局局长)
高 川(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迎春(市审计局局长)
王晓杰(市科技局局长)
显 锋(市环保局局长)
戴 力(市水务局局长)
赵华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张培阳(市体育局局长)
王 成(市司法局局长)
旭 春(市房产局局长)
永 亮(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成贵(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张 超(人行亳州市中支行长)
宋 涛(市银监分局局长)
胡胡雯(市卫计委主任)
马建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明华(市金融办副主任)
张传宾(市财政局副局长)
汪为民(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方显军(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蔡怀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税局副局长葛蔚然同志、市地税局副局长蔡子彬同志任副主任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