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1808-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告
成文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08-14 15:29
发文字号: 亳政秘〔2018〕14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及谯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5258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1808-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告
成文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08-14
发文字号: 亳政秘〔2018〕14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及谯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5258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我市市区及谯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告

亳政秘〔2018144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理顺征管范围,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市政府对我市市区及谯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税额标准及范围

(一)一等土地12/㎡。征收范围:涡河以南、药都大道以北、药王大道以东、铁路以西。

(二)二等土地8/㎡。征收范围: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谯城经济开发区以及一等土地以外的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北一环以南、亳芜大道以北、古井大道以东、三清大道以西)。

(三)三等土地6/㎡。征收范围:古井产业园区、古井配套产业园区、古井生态产业园区。

(四)四等土地5/㎡。征收范围:上述范围以外的市区及谯城区所辖范围内的经营用地。

二、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9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8-08-14 15:29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