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1512-0000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5-12-25 发布日期: 2015-12-25 16:43
发文字号: 亳政秘〔2015〕23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119290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1512-0000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5-12-25
发布日期: 2015-12-25
发文字号: 亳政秘〔2015〕23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119290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亳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秘〔20152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5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且确需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清理甄别后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务。

或有债务是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依法提供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要加强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

审计部门依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八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报请省政府代为举借,偿债主体为市、县区政府,省级不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债务举借纳入市本级管理,通过市财政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并与市财政签订转贷协议,承担偿还责任。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举借政府债务不得突破省批准的本级政府债务限额,举债项目须列入年度债务预算,并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政府债务限额由市财政根据其财力、债务规模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工程项目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经原贷款银行等重新审核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的贷款,原贷款银行要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债务预算收支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市、县区政府将债务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债务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对于经过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应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债券、置换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债券、置换债券的分配使用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新增债券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置换债券全部用于置换政府债务本金,不能用于付息。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追踪监督,防止债务资金滥用。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切实履行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对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第二十四条  由运营收入偿还的企事业单位存量债务,应当继续由企事业单位自身运营收入偿还;对企事业单位无法履行偿还责任,确需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偿债资金应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对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偿还。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省政府代发置换债券进行置换,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二十六条  201611日起,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债准备金的设立和计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实行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对出现债务风险预警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第二十八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市、县区政府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适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实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月报告制度,每月6日前,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举债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各县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报送本地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级政府资产负债等情况。市、县区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执纪执法部门各负其责,认真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5-12-25 16:43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