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4年,为全市869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县(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精补”。
(三)主要流程
1.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规范工作流程。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附件4),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是精神类别残疾人证;二是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县(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各地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
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3.明确责任分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残联、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保障项目落实落地,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政策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4年,为1332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二)补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万元实施,具体按各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流程
1.根据《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皖残联〔2020〕4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类定点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亳残联〔2019〕10号)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级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于省外定点机构的选择,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在有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补助标准低于
安徽省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3.县(区)残联与辖区内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县(区)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各级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各地要持续加强残疾儿童经办服务水平,必须做到5个工作日内审核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8.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
9.各级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政策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一)目标任务
2024年,为全市2662名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为132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二)补助标准
1.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标准:根据《亳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亳残联〔2023〕24号)中明确规定的补贴人群、辅具种类、标准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进行补贴。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具体按各地有关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流程
(1)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7)。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复审。县(区)残联进行复审。
(4)评估。有条件的县(区)残联可依托残联下属服务机构或自行成立的专业技术组开展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协议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基本型辅助器具部分,应由持对应方向辅助器具工程师证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过对应方向辅助器具业务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假肢矫形器等处方辅助器具,应由执业医师配合假肢矫形器技师共同完成。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残联申请由省辅助器具中心给予支持完成。各类评估均应按照
残疾人申请类别填写相应的辅具评估适配表(附件8-12)。
(5)购买和补贴。各县(区)残联应依据补贴办法或实施细则中辅助器具目录进行购买,并参照相应补贴标准,开展实物或货币化补贴。
(6)适配。产品供应商根据县(区)残联提供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完成配送;对需评估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和定改制、维修等服务。
(7)结算。县(区)残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与产品供应商、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