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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501-00020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1 发布日期: 2025-01-11
咨询机构: 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558-512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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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1
发布日期: 2025-01-11
咨询机构: 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558-5122775
解读《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5-01-11 09:12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按照《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28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从202511日起,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整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安排我局参照合肥等地市政策,抓紧制定完善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07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亳政办〔200723号),经过十几年的工作实践,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机构改革的变化,该细则已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起草过程

接到工作任务后,我局成立工作专班,深入研究国家、省级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政策要求,主动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联系对接,了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情况,并与阜阳、宿州、淮北等周边地市联系,充分吸收相关意见后,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1030—1130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5家市直单位及各县(区)政府意见。1210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意见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1217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为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无修改意见。再对反馈意见充分吸收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上会材料《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并于12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自202511日开始实施,同步废止《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亳政办〔200723号)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主要内容

《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送审稿)》主要内容分为9条,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解释、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减免事项、有效期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确保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高效。主要内容为: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审查单》(详见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此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费用交清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自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各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亳州市中心城区(含谯城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1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70元;

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3)地下室(不含地下商业、储藏间等)按照仓储用房征收,地下商业、储藏间等用房按照非住宅征收;依附于建筑的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照建筑主体使用功能标准征收。

以上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150%征收。

六、创新举措

进一步明确了地下室、架空层、避难层、闷顶层等建筑结构的收费标准。

地下室(不含地下商业、储藏间等)按照仓储用房征收,地下商业、储藏间等用房按照非住宅征收;依附于建筑的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照建筑主体使用功能标准征收。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保障措施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政策解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相关政策解释;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下一步工作,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审查单》(详见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此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费用交清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读人及科室:刘彬  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解读联系方式:0558-512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