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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412-00066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加强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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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加强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关于加强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31 17:39 信息来源:亳州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多起因升放气球活动导致人员伤亡、电网损坏等安全事故。同时,气球升空失控严重危及包括航空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二、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三、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取消升放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五、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处置并追究相应责任。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气象局

                                                   2024年12月31

 

    备注:通告中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