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梦汝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568号
受委托单位: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亳州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赵玉锋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568号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委托单位决定依法将法律法规授权由亳州市卫生健康委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亳州市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亳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内容: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卫生健康领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日常监督、专项整治、“双随机”等行政检查。
(二)行政指导权。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卫生健康领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时,有权进行行政指导。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
(四)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由受委托单位直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自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五)普通程序处罚案件,经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受委托单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受委托单位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相关措施。
(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受委托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取立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行政处罚决定需向委托单位报告并经批准后作出。需要依法启动法制审查、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的,由委托单位牵头组织,受委托单位参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1.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的。
2.责令停产停业的。
3.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诊疗科目的。
4.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5.委托单位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此委托书一式三份,由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亳州市卫生监督所)各保存一份,亳州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委托效力终止。
委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受委托单位:市疫控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梦汝 法定代表人(签字):赵玉锋
2025年1月17日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