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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28524325W/202504-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7 发布日期: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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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7
发布日期: 2025-04-27
安徽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7 14:50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5〕16号
    安徽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TK3G144,法定代表人丁卫平,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芍花行政村西头。
    你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对此项目进行土方回填、绿化工程施工,现场京九铁路东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丁卫平、赵伟和朱静波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建设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土方回填、绿化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京九铁路东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负责土方回填、绿化工程的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京九铁路东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伟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建设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包的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并签订了《京九铁路、商合杭高铁与光明路交叉段立交道路绿化施工承包合同》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绿化工程施工、土方回填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由你公司负责防尘覆盖并纳入《京九铁路、商合杭高铁与光明路交叉段立交道路绿化施工承包合同》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3月19日,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京九铁路东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京九铁路东侧的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是2025年3月15日土方开挖、外购土方过程中产生,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5: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名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员朱静波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建设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包的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并签订了《京九铁路、商合杭高铁与光明路交叉段立交道路绿化施工承包合同》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绿化工程施工、土方回填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由你公司负责防尘覆盖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3月19日,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京九铁路东侧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京九铁路东侧的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是2025年3月15日土方开挖、外购土方过程中产生,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京九铁路、商合杭高铁与光明路交叉段立交道路绿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建设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包的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绿化工程的事实;证明了亳州市光明路下穿京九铁路立交工程项目(光明路东段立交道路绿化工程)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由你公司负责转运及覆盖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枫伟、代雪超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