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亳州市中心城区“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03 15:50
信息来源: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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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心城区“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亳州市中心城区绿化管理,严格落实绿线管控,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亳州市制定了《亳州市中心城区“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城市绿化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为了确保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绿色图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管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以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但绿地率采取上线控制的一般工业用地项目等除外。这意味着在中心城区进行的绝大多数涉及绿化的工程项目都需遵循此制度。
三、管理职责分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区级立项的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明确的职责分工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绿地建设标准
1. 同步建设要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这一规定保证了绿化工程在项目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避免绿化滞后的情况。
2. 绿地率指标:绿地率指标依据《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等规定执行。不同类型的项目,如住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分别执行相应的规范标准。例如,住宅绿化指标执行《亳州市住宅绿化设计品质提升指引(2024)》有关规定;公园绿地指标执行《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有关规定;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执行《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有关规定,且后期相关规定均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指标有其他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审批与变更流程
1. 规划条件与方案审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需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绿化要求。
2. 设计方案变更: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防止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导致绿化指标降低或绿化效果受损。
六、绿化建设投资与任务完成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若需要绿化,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这确保了绿化建设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保障绿化工程按时完成。
七、绿地用途改变
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需改变原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用途的,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同城异地绿化,且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原配套绿地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以确保绿地服务功能和生态平衡不受影响。
八、工程验收
1. 验收申请: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以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省一单”(2024版)》相关事项要求,申请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后期相关规定均按最新标准执行。
2. 部门核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绿地率、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予以核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如植物规格、配置是否符合绿化设计方案予以核实,通过多部门协作,保证绿化建设质量。
九、部门协作与执法监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通过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其他规定
各县“绿色图章”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利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和统一“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给相关单位和个人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制度。
十一、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科室:市园林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解读人:郑利军
联系方式:0558-558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