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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505-0001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25〕10号
发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日期: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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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25〕10号
发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日期: 2025-05-06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6 16:50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510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430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皖政执监发〔202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一)公告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检查主体资格的查和管理,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工作,本级行政检查主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5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公告。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二)明确行政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2025331日前,通过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个人信息并动态调整。

二、严禁乱检查,梳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三)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本机关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梳理和制定本系统共同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或者按照省直机关确定的),并明确各事项的实施层级;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梳理由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在上级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机关职能职责制定本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四)公布检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接受公众监督。未列入检查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三、严禁无计划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五)实行行政检查“无扰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探索推行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能通过书面审核、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六)严控行政检查年度频次。20256月底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公布本领域本系统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进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对于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七)优化触发机制行政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现场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覆盖计划检查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计划检查任务。

四、严禁随意性检查,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

(八)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前,要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

(九)推行行政检查“扫码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数据资源部门基于“安徽码”平台加快开发推广涉企“检查码”,涉企行政检查实行“亮码入企”“扫码检查”,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设定的行政检查,市直相关主管部门要统一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6月底前公布。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检查时,适用行使行政检查权涉及执法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

(十一)执行行政检查亮证执法。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二)明确行政检查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五、严禁运动式检查,严格控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十三)专项检查启动条件。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十四)专项检查批准程序。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专项检查的联合检查。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六、严禁逐利性检查,严格规范具体行政检查行为

(十六)明确行政检查底线红线。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十七)规范行政检查文书标准。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现场检查笔录等规范文书,并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范围,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十八)规范行政检查结果查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十九)规范行政检查档案管理。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并制作案卷,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准确。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七、严禁被动式监督,创新数智赋能提升管理质效

(二十)推进实时预警和实时监督。要全面、统一、及时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以及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并在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公示市县乡三级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标准、频次、计划等内容。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发、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

(二十一)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通共享。要通过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为企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发挥好工商联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

八、严禁敷衍式监督,严肃追究违规行政检查责任

(二十二)明确追责问责情形。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制度,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将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