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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501-00070 组配分类: 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及投诉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旅游者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转发上级】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2 发布日期: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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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旅游者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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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上级】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2
发布日期: 2025-01-02
【转发上级】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02 15:34 信息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一

  某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6日,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疑似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经立案调查,该旅行社与3位游客签订了香港、澳门的旅游合同并购买2份境外游30万基本型保险,于2023年11月28日按签订合同发团履行出游行程,该旅行社许可经营业务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不具备经营出境游资质,存在擅自组织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该旅行社与3位游客签订香港、澳门的旅游合同共收取费用9900元。该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属于出境旅游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广大旅游者在报名参团时务必选择信誉好、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认真核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许可经营业务范围,签订旅游合同、并记得索要发票,以便在发生旅游纠纷时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某旅游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关键词】旅游合同  未载明规定事项

  【案情概要】2024年3月27日,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某旅游有限公司”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单。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初步调查询问后发现,该公司与游客签署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购物场所的名称、停留时间。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在2023年3月7日至10日期间,与游客达成了旅游合约,收取了旅游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安排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参加了购物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载明了购物次数,未载明购物场所的名称、停留时间。上述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购物场所的名称、停留时间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游客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合同载明的具体内容。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的义务,都是为了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旅行社规避旅游纠纷的必要手段,广大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积极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切实避免、减少旅游纠纷的发生,自觉维护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