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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MB0U771795/202506-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2025年第二季度城市综合执法处罚信息(亳州高新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30 发布日期: 2025-06-30
索引号: 12341600MB0U771795/202506-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2025年第二季度城市综合执法处罚信息(亳州高新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30
发布日期: 2025-06-30
2025年第二季度城市综合执法处罚信息(亳州高新区)
发布时间:2025-06-30 15:24 信息来源: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企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亳高城管(质量)城罚决字〔2025〕第1005号

芜湖星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行为

芜湖星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913402006836353622(1-1)

吴季柏

未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行为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药都银行谯城支行(账户:亳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账号:200002209116103********)缴纳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2

亳高城管(消防)城罚决字〔2025〕第1001号  

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为

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914406062800942235

何耀泉

未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药都银行谯城支行(账户:亳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账号:200002209116103********)缴纳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3

亳高城管(环保)城罚决字[2025]第1002号

亳州市遇祥运输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存在道路积尘严重未采取洒水保洁降尘措施、裸土未采取覆盖降尘措施、挖掘机未采取湿法作业的行为

亳州市遇祥运输有限公司

91341600MA8QGDAM1H

张亚杰

未采取洒水保洁降尘措施、裸土未采取覆盖降尘措施、挖掘机未采取湿法作业的行为

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药都银行谯城支行(账户:亳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账号:200002209116103********)缴纳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4

亳高城管(环保)城罚决字[2025]第1003号

安徽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存在建筑材料未实行集中、分类堆放的行为

安徽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341600MA2UE5A28W

冯振北

建筑材料未实行集中、分类堆放的行为

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药都银行谯城支行(账户:亳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账号:200002209116103********)缴纳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5

 亳高城管(安全)城罚决字[2025]第1004号

安徽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存在楚恒奎、马永祥未取得司索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司索工作业的行为

安徽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341600MA2UE5A28W

冯振北

施工现场存在楚恒奎、马永祥未取得司索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司索工作业的行为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药都银行谯城支行(账户:亳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账号:200002209116103********)缴纳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