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为全市8627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县(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精补”。
(三)项目管理
1. 规范补助对象。由县(区)明确困难精神残疾人界定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对象范围。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 规范工作流程。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各县区可根据实际予以调整):一是精神类别残疾人证;二是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年度的诊疗记录。县(区) 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各县(区)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
政策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1322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二)补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万元实施,具体按各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
(三)资金拨付
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及市级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由各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应当依据各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参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
2. 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资金由各县(区)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实际参训情况统一打卡发放。
政策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一)目标任务
为全市2662名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为132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二)补助标准
1. 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标准:各县(区)应根据《亳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亳残联〔2023〕24号)中明确规定的补贴人群、辅具种类、标准等,在目录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进行补贴。
2. 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实际支出不足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出予以补助。具体按各地有关实施意见执行。
(三)项目管理
1.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统筹中央、省和县(区)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的经费,保障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民生实事顺利实施。
2. 规范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格,具体可参考《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区)残联复审。
(3)评估。各县(区)可依托残联下属服务机构或自行成立的专业技术组开展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协议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基本型辅助器具部分,应由持对应方向辅助器具工程师证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过对应方向辅助器具业务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假肢矫形器等处方辅助器具,应由执业医师配合假肢矫形器技师共同完成。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市残联和省辅助器具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各类评估均应按照残疾人申请类别填写相应的辅具评估适配表。
(4)购买和补贴。各地应依据当地补贴办法或实施细则中辅助器具目录进行购买,并参照相应补贴标准,开展实物或货币化补贴。
(5)适配。产品供应商根据市、县(区)残联提供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完成配送;对需评估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和定改制、维修等服务。
(6)结算。县(区)残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与产品供应商、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3. 县(区)残联要坚持医工结合、科学适配原则,统筹辖区内各级,组织专业技术组对需要评估的残疾人进行评估定性、适配定方、服务定项,并提出辅助器具适配建议。要建立健全辅具质量常态化监管机制,做实做细采购物资的验收、发放、登记等工作,并填写《 县(区)辅具适配登记汇总表》和《辅具产品验收情况表》。要加强对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