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为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我局起草了《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和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10月1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
联系人:谭磊;联系电话(传真):5123661,18956885591;
电子邮箱:bzsggj1015@126.com。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规范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 标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有效投标人,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达到3家及以上时,推荐3至5家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载明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内容,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及投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公示期间因异议、投诉或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不能正常履约等情形,导致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时,由招标人确定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
第三章 定 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确定,本单位人员不足的,可从上级单位或下属单位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确有需要的,也可邀请与中标候选人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专家参与定标,外部专家数量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定标委员会设组长一名,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定标会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八条 招标人原则上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九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函询,并出具考察或函询报告等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考察或函询有关情况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定标方法一般分为票决记分法、集体议事法和其他定标方法。
(一)票决记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要素优先顺序及权重分值,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中标候选人得票数乘以定标要素的分值为中标候选人该定标要素的得分,所有定标要素得分累计最高的为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
(三)其他定标方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定标要素可参考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技术方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历史变更、企业信誉、质量安全、价格因素、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维护和服务、考察或函询等情况,以及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二条 定标会议应当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定标会议程序主要包括介绍与会人员,宣读定标纪律,签署承诺书,通报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或函询情况,开展定标工作,形成定标报告等。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继续组织定标活动或重新组织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应重新组织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方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工作,包括对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并对招标和定标过程及结果负责。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定标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等。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对“评定分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