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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官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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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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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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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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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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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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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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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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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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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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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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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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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高城管(安全)城罚决字〔2025〕第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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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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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聚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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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600MA2WUAFL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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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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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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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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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持本决定书到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交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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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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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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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高城管(环保)城罚决字〔2025〕第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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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唐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存在未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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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唐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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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200MA2W3RMF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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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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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存在未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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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2023版)》第520条从轻情形,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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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持本决定书到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交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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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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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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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高城管(规划)城罚决字〔2025〕第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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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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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药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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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600MA2MX6CO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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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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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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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零壹拾贰元贰分(5501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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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持本决定书到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交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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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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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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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高城管(市场)城罚决字〔2025〕第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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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聚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洪宝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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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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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83198106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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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洪宝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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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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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持本决定书到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交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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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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