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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601-00015 组配分类: 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工作提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13 发布日期: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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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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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工作提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13
发布日期: 2026-01-13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2026-01-13 15:04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亳州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43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有关价格政策

各县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要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并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公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在电费和服务费外向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要严格按照居民合表电价和实际充电电量计收。充电设施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运营单位要加快技术升级改造,落实充电电量单独计量要求,为充电电费、服务费的分开计收提供系统保障。

二、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对引进第三方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收入分成等措施,帮助第三方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引导居民使用户外充电设施。鼓励通过发布倡议书等方式督促指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定价。

三、加强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本地电网企业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指导并督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政策的单位和运营企业进行整改,鼓励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随机抽查和重点排查。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