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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302996X/201308-030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规定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14-12-02 发布日期: 2014-12-02
索引号: 73302996X/201308-030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规定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14-12-02
发布日期: 2014-12-02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02 00:00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第三条 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过程中,除依法保密的外,必要时,草案要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会由市法制办牵头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将送审稿及其制定说明直接送市法制办统一审查、修改。市政府部门在提交市法制办审查前,应当先行经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市法制办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书面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不得印发。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发布实施,在15日内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