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31381/201708-0071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08-13 00:00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17〕19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05789 |
索引号: | 733031381/201708-0071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7-08-13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17〕19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05789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7〕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主要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和上级及本级市政府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主要是从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省食药安办考核方案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
第八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工作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次年1月至3月上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公众评议、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过程考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开展过程考核,年终时计算被考核对象实际得分。
(五)综合评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相关评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考其评价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告。于次年3月下旬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六)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前两名的为A级,其他为B级。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 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4.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5. 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项工作或重大行动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提交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日常相关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分工落实情况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年度工作报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每年选取部分成员单位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集中述职。
(二)听取意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次年1月上旬将各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印发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听取意见,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次年1月底前将结果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综合汇总。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工作报告(集中述职)、听取意见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分别占60%、20%、20%的权重计分,根据得分按照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30%的比例设置优秀名额提出评定建议,于次年3月下旬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县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