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31381/201712-011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日期: | 2017-12-18 00:00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17〕34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539 |
索引号: | 733031381/201712-01106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7-12-12 | ||
发布日期: | 2017-12-18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17〕34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539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7〕3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数字亳州公共平台推广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地理空间框架由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全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了亳州市数字城市建设与地理国情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二)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信息局共同负责数字亳州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规划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项目牵头单位,重点负责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集成和更新工作;市信息局负责项目共建共享、分发(应用)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查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申请,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以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原则上各部门可共享使用。
(四)负责亳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汇交。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维护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信息局、市公管局做好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保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亳州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三)实体地理数据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电子地图数据采用经纬度坐标。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第十三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此数据是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可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实施空间化,形成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各应用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要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信息化资源和平台,共享公用。
第十四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公共平台依托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扩展应用空间,是实现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安徽”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涉密网、政务网与互联网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亳州市基础测绘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审批业务产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及时分发给政府授权部门。
第十八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经常性更新工作。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亳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部署在涉密网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部署在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运行于政务外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亳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直接应用、二次应用、标准服务和内嵌调用”等方式在政务网或互联网上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公共平台运维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领导小组各部门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