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733031381/201806-0078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企业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6-14 发布日期: 2018-06-21 00:00
发文字号: 亳政办秘〔2018〕108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5258
索引号: 733031381/201806-0078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企业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6-14
发布日期: 2018-06-21
发文字号: 亳政办秘〔2018〕108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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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8108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4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和《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支持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及市、区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现代中药产业中药提取物、配方颗料、中成药、中药保健品(国食健字号)生产,及制药设备、医疗健康器械生产项目,对纯饮片类生产项目不再奖补;

(二)新药、仿制药研发,新药、仿制药生产技术转让,中药生产关键技术研发,课题研究;

(三)现代中药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支持生产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或当年10月底前开工的项目;

(二)新建和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三)项目备案、环评、能评、规划、国土、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资料齐全;

(四)企业或项目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质量、审计、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未出现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支持品种研发引进及课题研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或当年获得新药注册证书、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Ⅲ、Ⅳ期临床实验的品种;

(二)上一年度或当年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在亳州市范围内投入生产的品种;

(三)上一年度或当年承担国家课题研究,取得经课题委托机构认可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支持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测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平台仪器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专项资金申报由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牵头组织。企业或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向载体单位提出申请;载体单位负责初核,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基地办,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项目核查。由市基地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药业发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载体单位报送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复核,复核方式包括现场核查和资料核查,并就核查合格项目分别征求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审计等部门意见;

(三)会议研究。市基地办根据复核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由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四)资金下达。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由市基地办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载体单位;专项资金支持采取借转补(或贴息、股权投资)方式,由载体单位和企业签订借转补(或贴息、股权投资)协议后,载体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第八条  生产项目支持额度:

(一)中成药、配方颗粒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5%),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

(二)提取物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8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中药保健品、药业加工设备及医疗健康器械生产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包含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相关税费。

第九条  品种研发引进及课题研究项目支持额度:

(一)获得新药注册证书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品种仅支持一次,下同);

(二)获得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Ⅲ、Ⅳ期临床实验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在亳州市范围内投入生产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课题研究支持资金不超过课题总费用的20%

第十条  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测平台支持额度:

对平台的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账管理。对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规范使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进度管理。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每月5日前项目单位应向载体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实施进度;载体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基地办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市基地办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在完成专项资金使用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资金使用及产生效益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报载体财政部门。市基地办组织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载体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基地办备案。

第十六条  资金收回。对于已经拨付专项资金的项目,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或经审计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由载体单位收回专项资金,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重新确定专项资金用途。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和安排一次专项资金,如何确定申报年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跨年度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  市基地办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载体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基地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1121日印发的《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29号)同时废止。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06-21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