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31381/201811-0099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18-11-19 00:00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18〕20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政府金融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979 |
索引号: | 733031381/201811-0099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8-11-12 | ||
发布日期: | 2018-11-19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18〕20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政府金融办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979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税融通”业务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8〕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推动信用建设与市场主体融资扶持的有效结合,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守信难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八部门《关于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皖金〔2015〕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将纳税记录作为企业信用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贷款用途
第三条 “税融通”业务面向中小微企业,申请业务的企业应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原则上不低于B级等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第四条 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三章 开展主体
第五条 鼓励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积极创造条件,自主开展“税融通”业务。
第六条 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银行要建立沟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第四章 业务政策
第七条 “税融通”贷款业务是以纳税信用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并可适当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以增加贷款可获得性。
第八条 贷款期限。以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第九条 贷款信用额度。单户企业融资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担保额度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具体放大倍数由同级联席会议视情确定)。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条 贷款利率。对纳税信用级別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担保措施。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下为信用贷款,200万元以上贷款可适当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税融通”贷款须由贷款对象提出申请,并授权税务部门向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按1%执行,并免收客户保证金。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对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的“税融通”业务纳入“4321”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核定公示。每年4月底前,市、县税务部门向同级联席会议提供B级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的纳税记录,联席会议根据各企业纳税额、税收增幅、纳税诚信等情况将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名单及享受信用担保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确定主办银行。已为企业办理“税融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月3日前将“税融通”台账汇总报联席会议备案,由联席会议统一将信息推送至其他相关银行,如重复申办“税融通”业务,由企业选定一家主办行,其他银行承办该企业的“税融通”业务逐步退出。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已核定的中小微企业,在“我要贷款”平台注册,鼓励自行向开展“税融通”业务的银行直接申请贷款。
第十八条 单独信贷审批。经办银行对“税融通”企业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银担批量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专门开发“税融通”担保产品,制定制式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各税务部门要指定承办部门和专人办理“税融通”业务,认真核实企业近两年的纳税信用状况,根据纳税人授权,及时向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纳税人纳税评价结果等涉税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涉税信息管理,要与“税融通”业务经办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信息。
第七章 组织和宣传引导
第二十二条 按照“周密部署、协调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监分局、市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税融通”业务的协调推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开展“税融通”业务。税务部门要建立快捷、便利的信息查询渠道,提供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工商、财政、经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税融通”业务。
第二十四条 开办“税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要依据企业税收信息,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或修订“税融通”贷款业务实施细则;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税务信息开发,推广金融创新产品。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内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