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733031381/201412-0026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意见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2-15 00:00
发文字号: 亳政办〔2014〕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39092
索引号: 733031381/201412-0026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意见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2-15
发文字号: 亳政办〔2014〕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39092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政办〔2014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实现城乡统一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所需提标资金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分别承担20%8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享受政府已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优先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由县级人民政府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护理补贴。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且无赡养能力,或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家庭老年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镇"三无"老人保障范围,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并逐渐提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9.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按照需求分类并建立个人档案,力争精准扶助、精细关怀。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探索包含节日慰问、健康月随访、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内容的帮扶联系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
  10.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为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条件的失独对象办理一份人口基金"综合保险"。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
  11.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并依法帮其办理收养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2.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扶贫开发、政府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
  13.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4.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残联)
  15.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基金会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6.提高思想认识。各牵头单位要会同参与单位,进一步细化具体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
  17.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3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4-12-15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