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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3031381/201607-0047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16〕110号
发文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6-06-17
索引号: 733031381/201607-0047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16〕110号
发文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6-06-17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7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2日

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优化发明创造结构,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亳政办秘〔2015〕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每年年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当年使用情况。
                                          第二章  专利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居民及在我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
  益;
  (二)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三)无专利纠纷。
  第六条  专利资助标准(币种:人民币)
  对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0元(含授权后1—5年的专利年费);对获得国外(含境外,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授权国别(地区)每件资助2万元。
                                          第三章  专利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七条  对一个年度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和10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一个年度内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且授权率达到7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和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 “亳州市专利资助”办事项目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专利资助材料,及时申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审核、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亳州市专利奖励”办事项目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专利奖励证明材料,及时申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审核、审批。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据。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停止资助和奖励,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全部追回,市科技局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对象资格及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财政局依据市科技局提供的资助对象名单和奖励对象名单,按规定标准提出资金拨付审核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拨付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亳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公〔2007〕20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优化发明创造结构,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亳政办秘〔2015〕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每年年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当年使用情况。

 

第二章  专利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居民及在我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

益;

(二)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三)无专利纠纷。

第六条  专利资助标准(币种人民币)

对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0元(含授权后1—5年的专利年费);对获得国外(含境外,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授权国别(地区)每件资助2万元。

 

第三章  专利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七条  对一个年度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和10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一个年度内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且授权率达到7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和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 “亳州市专利资助”办事项目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专利资助材料,及时申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审核、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亳州市专利奖励”办事项目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专利奖励证明材料及时申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审核、审批。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据。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停止资助和奖励,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全部追回,市科技局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对象资格及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财政局依据市科技局提供的资助对象名单和奖励对象名单,按规定标准提出资金拨付审核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拨付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亳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公〔2007〕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