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31381/201701-0012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6-12-24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00:00 |
发文字号: | 亳政秘〔2016〕320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政府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678 |
索引号: | 733031381/201701-0012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6-12-24 |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
发文字号: | 亳政秘〔2016〕320号 |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政府办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678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亳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的通知
亳政秘〔2016〕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9号)精神,借鉴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先进地区做法,结合亳州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及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和主要工作场所在亳州市,且承诺存续期5年以上的企业。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三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扶持。
(一)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2015年和2016年商务部评定为“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来我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其中,注册资金在500万元—2000万元之间(包含5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下同)的,扶持20万元;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扶持3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扶持50万元。
(二)对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2015年和2016年商务部评定为“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扶持。
第四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市建造、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一)对在我市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区域内购买或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最大扶持面积为5000平方米;
(三)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或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契税的全额给予扶持;
(四)服务外包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为5年,前3年按照租金的等额给予扶持,后2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办公用房装修费用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六条 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不超过1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扶持。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不超过1500元硬件投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根据服务外包企业用工人数和年业务收入给予分档扶持。
(一)对企业员工达到300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6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企业员工达到1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三)对企业员工达到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国际外包业务年收入在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增幅超过30%的成长型企业,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
(四)对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在我市排名前5位的企业,第一名扶持50万元,以后名次扶持依次递减5万元。
第九条 给予服务外包企业奖励支持。
(一)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扶持。
(二)对服务外包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扶持。
第十条 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30%的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租用国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2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核定用工200人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且连续用工6个月以上的工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直补到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2个月。上述企业按照核定岗位数,每个岗位仅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录用的工人,符合条件的,在租赁公租房、购买商品房、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进城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亳发〔2016〕12号)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开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自主培养发展所需人才,可以申请成为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享受按工种直补到个人的培训补贴政策。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共建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500人、1000人的,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 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招聘、用工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对用工需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免费为其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二)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推荐1名求职者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扶持。
第十五条 注册地在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的企业,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本政策所需财政资金;注册地在其它县区的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