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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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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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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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和具体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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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资源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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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县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4大板块交易平台,4大板块等交易项目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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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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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4大板块平台形成统一平台,得8分,少1项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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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切实做到“应进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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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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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交易的,每1个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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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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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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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市级平台建立的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系统、监督系统,未实现与市级实现互联互通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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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全部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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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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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得3分;没有按规定抽取或未抽取或未按规定全部抽取的,酌情扣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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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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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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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得3分,再视占比情况得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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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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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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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范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名称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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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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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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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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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清理工作计划,完成制度全面清理,并及时向市公管局报送工作成果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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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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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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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送的拟保留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核查情况,视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或抵触等问题的文件数占比情况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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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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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职能,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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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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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十九条“8不得”规定的,得4分;存在1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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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优化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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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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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要求,根据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等情况酌情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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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如有)和监督渠道,通过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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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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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满足的得2分,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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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及有关变更信息,以及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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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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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要求的,得8分;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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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标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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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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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颁布实施前已制定标准化服务文件、推进标准化服务的,得3分;再根据推进标准化服务进展情况,酌情得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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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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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统计指标要求收集、汇总并及时、准确向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报送交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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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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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报送交易数据及时、准确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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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信息录入规则要求,及时归集各项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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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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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此项工作且完成情况良好的得3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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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强化市场竞争主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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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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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文件的得4分,未制定相关文件的不得分,根据落实情况酌情得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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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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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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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文件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得4分,未制定相关文件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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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理机构的考核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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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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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文件并开展相关工作的得4分,未制定相关文件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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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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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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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考评机制健全、措施到位,得2分,专家日常考评客观公正,无投诉,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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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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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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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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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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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贯彻落实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决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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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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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有关贯彻落实文件、召开会议等情况,酌情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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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准确反映各项任务推进情况、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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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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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作台帐得1分,根据台帐落实考核情况酌情得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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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改革任务取得突出成效或完成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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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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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有关任务落实情况,酌情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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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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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通过报刊、电视及网络媒体等,宣传相关改革新进展新成效新亮点;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积极反映改革推进情况、经验做法和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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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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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酌情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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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报送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关信息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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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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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报送数量,数量在8条以上的得2分,每少一条扣0.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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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被省、市级党委、政府有关刊物采用,获省、市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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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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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被省委、省政府有关刊物采用,每篇加1.5分,被市委、市政府有关刊物采用,每篇加1分;登载后获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每篇加1.5分,获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每篇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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