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
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2.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0%不得分。
县级人民政府强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加快补齐机械化高效种植、收获、植保、烘干等短板,有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小麦、水稻、玉米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对上一年度达到85%以上,2018年维持原有水平或者提升的,得2分;对上一年度在85%以下,2018年至少提升1个百分点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情况酌情减分。各县区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率考核范围参照《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2017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标任务的通知》(皖农机管〔2017〕168号)。
|
市农委
|
|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
|
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5分,扣完为止;低于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承担国家或省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比如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县,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未完成轮作大豆试点面积任务的倒扣1分。)
粮食产量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5分,扣完为止;低于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承担国家或省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比如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县,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17号)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计〔2017〕189号),将本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逐级分解到镇、乡,并明确工作组织和责任机制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全部完成本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的(落到具体地块、划定足额面积、完成上图入库、按要求报送数据),得0.8分,任务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得0.6分,任务完成90%以下的,不得分。
|
市农委
|
|
|
|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分)
|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县区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县区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集中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得0.5分;除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资金外,安排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育制种大县建设。有省认定的粮食类育制种大县: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扶持育制种大县、区域性特色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市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1分;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的,得0.5分;制定提升基地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基地管理的配套措施,得0.25分;整合各项涉农资金,用于改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条件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没有省认定的粮食类育制种大县: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区域性特色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县区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在海南、青海有育制种业务县,未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倒扣1分。
|
市农委
|
市发展
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
资源局
市水务局
|
7.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
|
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
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市农委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
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得0.4分;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财政投入达到《安徽省财政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专项奖补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得0.3分;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的,得0.6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90%以上,其他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80%的,得1分;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目标任务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2018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得1.4分。
|
市水务局
|
市发展
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
|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长,提高
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4分)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
|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分)
|
按省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4分。
|
市财政局
|
市农委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
|
加大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扶持力度,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任务的,得1分;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年度任务的,得0.5分;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年度任务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委
|
市财政局
|
(四)抓好粮食收购(7分)
|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
|
县级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粮食收购工作的,得1.5分;县级人民政府未召开会议或发文部署,县级部门下发文件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粮食收购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粮食收购工作开展调研或作出批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做好粮食产购预测和收储仓容调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全面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装粮”,未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5分;完成省市下达收购目标任务数,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市发展
改革委
|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2分)
|
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得0.5分;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并建立市场化收购资金配套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农发行
亳州市分行
|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2.5分)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6.5分)
|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2分)
|
筹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需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对于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县区:未按期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扣0.2分;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未完成项目的占比扣分,最多扣1分;存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扣0.5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1分;发现项目申报不及时不严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和粮食局
|
|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5分)
|
“智慧皖粮”信息化建设项目。积极推动“智慧皖粮”信息化建设并取得实效的,得1.5分。未按期完成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按未完成项目的占比扣分,最多扣1分;未按期报送项目月度进展情况的,扣0.2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1分。在省级检查中发现问题或未投入正常运行使用的,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环节节粮减损。本年度有国家支持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县:按实施方案计划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发生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资金管理违法违规的,不得分。其他县区: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按有项目县的平均分计。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开展粮食安全教育、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节约、文明用粮的社会风尚,并有具体举措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委
宣传部
|
市商务和
粮食局
|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
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得0.6分;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
|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分)
|
县区储备粮食(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规模库存不低于省核定下达的规模,实际库存数量不低于省核定规模的70%,实际库存和规模库存差额部分处于正常轮空期内(轮空期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提供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文件,并且理由合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4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落实县级粮油储备、加强管理和监管等开展调研或作出批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下达轮换计划,轮换计划完成率达到100%的,得1分,否则按照比例扣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
|
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
市财政局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9分)
|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
|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
|
粮油市场供应。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县级培训和演练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要求建立应急网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粮油供应网络(市场体系)建设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合理组织调度粮源,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粮油市场供应,辖区内粮油市场未出现异常波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粮食产销合作。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指导意见,并且有具体支持政策措施的,得0.2分;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间签订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战略协议,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产销合作洽谈会,签订并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的,得0.2分;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通过建设粮油生产和收储基地、仓储物流设施、加工园区、营销网络等,开展深度合作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完成军粮供应任务。军粮供应队伍稳定,及时对接部队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的,得0.4分;推进建立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联席工作机制并积极开展工作的,得0.2分;推进军粮供应融入国民经济动员体系的,得0.3分;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政策的,得0.3分;落实军粮统筹要求,军粮质量符合要求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不安全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5分。
推进粮食电子联网交易。县级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公开竞价交易或买卖双方在线协商交易的,得0.4分;县级储备粮轮换委托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买卖双方在线协商交易达到60%及以上的,得0.4分;利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服务农民促进粮食交易,得0.2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
|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
|
持续推进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省统一部署,按时完成粮食经营活动等级诚信评定,实现地域、企业性质全覆盖的,得0.5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得0.5分。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有效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及时查处通报损害农民利益和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案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出现违反质价政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拖欠售粮款、收“转圈粮”“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2分。
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的,得0.5分;畅通粮食销售出库问题反映渠道,敦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或协调处理出库纠纷不力,导致政策性粮食“出库难”问题突出,影响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工作的,倒扣3分。
以更加有效的监管,堵住各环节漏洞,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坚决管好“天下粮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库存进行有效监管,全面完成租仓储粮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的,得1分。
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重特大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3分,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3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
|
20.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
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开展统计培训和检查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报送及时,没有出现错误的,得0.5分;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准确报送调查结果和分析报告的,得0.2分;按时报送月度统计分析和年度统计报告的,得0.5分;按时报送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和分析材料的,得0.3分;定期通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并导致恶劣影响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8分)
|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分(8分)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董事会制度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资产质量和信誉度高、综合实力强、经营有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大的跨区域(包括跨市、县)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成效的,得0.4分;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有成效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实施“科技兴粮”。县区政府在促进粮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创新体系建设中开展相关工作的,得0.5分。
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
(1)县区政府在2017年或者2018年出台支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有具体扶持政策和安排财政扶持资金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粮食产业化招商引资当年引进规模项目,在全省平均值以上的得0.5分;在全省平均值50%以上的扣0.1分;在全省平均值50%以下的扣0.2分;未引资不得分。
(3)培育龙头企业,推进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得1.5分,无政策支持的扣0.1分。
(4)完成粮油加工业产值目标的得1.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计分。
(5)县区政府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有具体扶持政策,完成网点建设任务的得0.6分,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
(1)县区政府实施“中国好粮油”和“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目标明确、组织得力、建设方案具体、效果良好的,得1分;财政给予支持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优质粮油品质测报测评报告制度的得0.4分;支持中国好粮油质量品牌创建、组织参加“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得0.3分;荣获“中国好粮油”产品称号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5分)
|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
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按要求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排查,编制工作方案的,得0.5分;建立并按时上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的,得0.5分;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并按时报送工作进展的,得0.5分;12月底前及时报送确定的污染源整治清单,并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能及时开展整治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
|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主要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进行监测,制定工作方案,并完成样品采集制备,得1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积极开展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研究,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点位核实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委
|
市环保局
|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5分)
|
2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5分)
|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运行机制;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守住粮食质量的底线。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县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正常运行的,得1分;各检验监测机构按要求完成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任务,履行检验监测职责的,得0.5分;否则完成任务占比扣分。国家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扣1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者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1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
|
进口粮食储备管理、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粮食,农业等部门建立进口粮食疫情联防联控等制度,且运作良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未能及时发现进口粮食在入库、出库、运输、加工等环节疫情扩散风险的,辖区内出现粮食疫情扩散风险,但未有效控制的,发现一起扣0.1分。县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现代化建设和营运优惠政策,且效果明显的,加0.1分。该项满分0.5分。
进口粮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督促进口粮食储备、加工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相关制度,对于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现辖区内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事故或者网络上非法销售进口粮食信息泛滥,未及时查处的;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非法流向,未及时处罚的;发现一起扣0.1分,0.5分封顶,该项满分0.5分。
|
阜阳海关驻亳州工作组
|
市农委
市商务和粮食局
|
推动粮油商标品牌发展。县区政府对粮油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得0.3分;辖区粮油地理标志商标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全省前列或增幅较大的,得0.2分;通过粮油地理标志商标或区域商标品牌运用和保护,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0.3分;新增粮油企业驰名商标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工商局
|
|
2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3分)
|
有“优质粮食工程”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任务的县区: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得3分;完成任务量超过任务总量50%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其他县区:按有任务市平均得分计。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4分)
|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4分)
|
26.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4分)
|
实施“人才兴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人才兴粮”的各项重点任务,制定推动本地区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注重宣传粮食行业人才工作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0.5分;组织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出台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有关制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并将行政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落实县级以下(含)农业、粮食监管职责、监管力量、监管经费、执法装备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加大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在辖区内所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企业门口显著位置悬挂12325标识的,得0.6分;组织开展现场宣传活动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农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