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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网址:https://www.bozhou.gov.cn/XxgkContent/showList/332/0/page_1.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仙翁路76号,电话:0558-5525291,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建立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文件解读力度,提升解读材料易懂性。及时转载上级优质解读材料,做到上级本级政策解读全覆盖。全年,共产生83条政府信息,其中主动回应信息共12条。今年无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效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共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依申请公开8条,其中依法不予公开1条。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全年,及时做好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部门文件、政策解读、规划计划、办事指南、公开年报等信息栏目的维护、更新和报送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信息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全过程管理,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步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流程各个环节。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体系,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国动办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并按信息类别做好分栏分类。同时,严格把控政务新媒体管理。进一步优化“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微博、微信公众号,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宣传工作。
(五)监督保障情况
2024年,市国动办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要求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调整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负责人任组员,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科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配合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工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工作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做到领导责任到位,工作人员职责清晰具体。进一步重视保密审查工作,坚持做好管理,加强依法行政。2024年未发生因信息公开不到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0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42.984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8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7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1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市国动办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新媒体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加政务公开的形式,加大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频次,加强国防动员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二是办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保密意识均有待进一步增强,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作为准军事化机关单位,对公开和保密的界定能力有待加强。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开展人员培训;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做好政务公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