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306-0015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日期: | 2023-06-17 16:11 |
发文字号: | 亳环〔2023〕48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5237611 |
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306-0015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
发布日期: | 2023-06-17 | ||
发文字号: | 亳环〔2023〕48 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5237611 |
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
亳环〔2023〕48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印发了《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皖环发〔2023〕18号)。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项攻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打好攻坚战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通过不懈努力、真抓实干,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取得积极成效,但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依然频发,夏季臭氧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柴油货车污染尚未有效解决,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并不稳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放在重要位置,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大力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突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帮扶指导,严格监督考核,完成“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人
二、紧盯攻坚目标,统筹推进重点工作
攻坚目标: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9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5%以上,重污染天气控制在2天以下;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移动源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统筹上述攻坚目标与“双碳”目标要求,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将蓝天保卫战攻坚任务与节能降碳措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加快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巩固散煤和燃煤锅炉淘汰整治成效。构建清洁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水”“公转铁”,提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VOCs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攻坚任务
各县区要依法落实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科学谋划,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任务分解,确保攻坚行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顺利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市直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密切配合,在油品质量、煤炭质量、含VOCs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等领域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提升监督执法效能。发挥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攻坚行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在监测能力、监督执法等领域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定期清单化调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将标志性战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附件:1.亳州市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实施方案
2.亳州市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3.亳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亳州市公安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亳州市交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亳州市商务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气象局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亳州海关
2023年6月14日
附件1
亳州市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2天以内。
二、攻坚思路
以秋冬季(10月—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聚焦PM2.5污染,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以火电、水泥、玻璃、砖瓦、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和移动源为重点,进一步提升污染物治理水平,持续减少本地污染物排放;坚持联防联控、协同应对,进一步强化区域协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重点任务
(一)大气减污降碳增效行动
1.持续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严禁违规新增钢铁、水泥(熟料)、焦化、电解铝、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产能,严禁电解铝产能向重点区域转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砖瓦行业调整生产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30%左右,清洁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520万千瓦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31%左右。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压减非电用煤,加大民用和农业散煤替代力度。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推进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热网互联互通,发展长输供热项目,充分释放燃煤电厂等供热能力。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禁止企业新建自备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建设热源性燃煤设施。到2025年底,完成省下达我市煤炭消费量控制目标任务,散煤基本清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产业集群环境管理水平。严格环境准入标准,高水平打造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持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治理。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进一步分析产业发展定位,“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树立行业标杆,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整治标准。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污染源排放强度降低行动
4.推进工业污染源深度减排。严格落实火力发电、玻璃、砖瓦、家具、制鞋等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开展提标改造。持续做好化肥、铸造等行业深度治理。深化锅炉、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减排,推动2025年底前所有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生物质锅炉应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设计建设并稳定达标排放,现役火电机组原则上完成超净改造或稳定达到超净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大社会面源管理力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加大农业散煤治理力度,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高污染燃料替代工作。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餐饮油烟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行动
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结合重污染成因分析,系统总结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等各环节执行情况和成效,梳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红色预警以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为启动条件。修订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探索开展臭氧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8.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定期开展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工作。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对工业余热供暖和协同处置企业,应严格执行按需定产。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9.完善绩效分级差异化监管制度。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指南》要求,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原则上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均应纳入绩效分级管理,参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开展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非重点行业绩效评级试点工作。加大政策、资金鼓励力度,A级、B级、引领性企业以及拟参评A级的重点行业企业,在中央资金项目申报、污染物总量指标协调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发挥标杆企业示范作用,督促低绩效企业开展提标改造,对整改无望的企业鼓励其整合、搬迁或有序退出。到2025年,全市绩效先进企业(包括A级、B级、引领性企业)数量占比达到省目标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10.深化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积极参与省际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落实“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按要求开展毗邻城市共建协作。探索同相邻市县开展联防联控,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四)监管执法攻坚行动
11.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参与建设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配合做好跨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在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跨县区、多部门联合、异地交叉执法,严厉打击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环检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对造假行为恶劣的环检机构公开曝光。加强环境问题整改力度,对环境执法、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加强监管,督促问题整改到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加密执法检查频次。加快建设非现场监管智慧平台,融合生态环境相关监测、视频数据,做好工业企业环保用电监控试点工作。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业用电量、车流量等数据分析,提升非现场监管水平,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对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企业依法处罚;对已评为A级、B级、引领性等级的企业,相关环境管理差异化指标作为企业现场监管事项,对现场检查发现不满足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要求的,按规定下调绩效评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附件2
亳州市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5%,臭氧浓度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完成省下达目标,分别累计达到845吨、6462吨。
二、攻坚思路
聚焦每年4月至9月重点时段,推进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强化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提升能力、补齐短板,有效解决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不足、VOCs排放不达标、氮氧化物去除效率低、污染源监管执法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突出目标导向,坚持措施精准、分类施策,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区,实行重点减排工程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节点化调度。突出结果导向,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加快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加大玻璃等行业以及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
三、重点任务
(一)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1.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制定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编制源头削减项目清单。到2025年底前,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落实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在每年5月、6月、9月的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3.开展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按照《安徽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建立VOCs治理低效设施动态管理机制,加密抽查频次,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4.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编制过程控制项目清单,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制药、农药行业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5.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化工等行业企业应将非正常工况VOCs废气排放管控,及时纳入VOCs综合治理“一企一案”编制内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6.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生产的产业集群,按要求编制涵盖监测监管、污染治理等一揽子VOCs综合整治方案,制定整治提升计划,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按照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积极谋划涉VOCs“绿岛”项目,面向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集中涂装中心建设;对区域内吸附剂(如活性炭)使用量大的,推进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对区域企业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
7.强化油品VOCs综合管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按要求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推进车辆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交
(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8.实施脱硝设施整治升级。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建立整治清单,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清洁能源;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引导建材、玻璃制品等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铸造、加热、烘干、蒸汽供应等生产环节,开展高温热泵、大功率电热储能锅炉等电能替代。(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加快推进玻璃、铸造、砖瓦等行业炉窑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四)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10.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和传输规律的研究,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落实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快落实地方标准要求。落实固定源VOCs综合排放标准和VOCs排放管控地方标准。严格执行安徽省火电厂、砖瓦、玻璃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氮氧化物减排力度。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标准建设进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监测体系。开展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做好PM2.5—光化学污染超级监测、VOCs组分监测系统运行和数据分析工作。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的观测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的臭氧浓度和气象综合观测。结合实际增设背景观测站点,推进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建设,形成交通污染排放主要物质的实时监测能力,优化传输通道站点设置。推进涉VOCs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做好涡阳县化工园区VOCs运行和数据分析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13.建立完善夏季臭氧污染防控体系。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提高臭氧污染级别预报能力。加强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作,加强设备维护,推进企业和市政工程中涉VOCs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园林施肥施药等避开易发臭氧污染时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14.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全面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15.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16.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技术帮扶。围绕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建材等重点行业,借助“一市一策”驻点研究团队等第三方技术力量,针对性排查臭氧高值区域,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指导园区和企业优化VOCs、氮氧化物治理方案,帮助解决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加强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调度,动态管理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VOCs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附件3
亳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超标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市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全市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新能源及国六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铁路、水路货运量占比分别提高0.5、1个百分点。
二、攻坚思路
坚持“车、油、路、企”统筹,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大宗物料运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加强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三、重点任务
(一)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行动
1.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加快推进铁路运价市场化改革,加快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配合研究补齐铁路货运设施短板,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强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具备铁路专用线。重要港区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强化重点港区疏港铁路、干线铁路、码头堆场的相互衔接布局,有效解决货运“第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实施亳州现代铁路综合物流园、涡阳多式联运物流区铁路专用线等工程。对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向产业集群、大宗物资主产区和交易中心延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交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货运量。加快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十四五”期间,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完成省下达铁路货运量、水路货运量、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目标任务。重点提高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煤炭及副产品、建材等工矿企业以及重点物流园区铁路、水路疏运比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4.推进车辆全面达标排放。核查入户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信息。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督促超标车辆做好维护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参与)
5.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2023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加快淘汰老旧车辆,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轻型邮政快递、出租车、网约车、公务用车、轻型环卫车辆等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公交车占比不低于 80%。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鼓励开展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商业化运营。(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排放监控平台非现场检查,通过远程监控等方式,溯源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柴油车、外地登记的柴油车、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严格核验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加强检验信息管理,按照《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要求,落实三级联网制度,保证数据上传报送及时性、完整性、准确率。(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落实排放超标车辆检验、维护的闭环管理和数据共享。加强超标车辆达标维修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超标车辆维修监督机制,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9.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亳州机场及新建港口要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到2025年,民用运输机场场内电动车辆设备占比达到25%以上。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严格落实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鼓励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或新能源化。(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2023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逐步提高城乡工程机械编码登记率。加强申请信息审核,降低信息误差率。落实长三角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区域互认要求。依法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并强化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每年制定抽查计划,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于2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亳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落实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提高轮渡船、短途旅游船、港作船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强化船用燃油监管协调机制。2025年前,根据省下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港口码头岸电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12.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火电、煤炭等行业大宗货物和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省下达目标任务。鼓励大型工矿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建设电子门禁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企业主动参照开展车辆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交
13.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科学制定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并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原则上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14.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一执法”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移动源监管联防联控、联合执法。落实长三角区域机动车尾气排放联合整治,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集装箱多式联运、移动源联防联控和监管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模式。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打击非标油品专项行动,对柴油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按要求开展加油站油品抽检工作,加大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抽查力度,落实年销售汽油5000吨及以上加油站在线监测监控,有效控制卸油、储存、加油等环节环境污染问题。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积极实施降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负担的政策措施。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油品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亳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检验、维修信息实现按日上传至省级平台。按要求实现沪苏浙老旧高污染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遥感检测、违法处罚等数据信息的共享,建立船舶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信息互通渠道,实现船舶大气污染违法信息“一网查询”。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互认,实现一机一档,避免重复登记。用好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提高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遥感监测(黑烟抓拍)数据的应用,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