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556301263X/202312-0004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亳州市文物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日期: | 2023-12-10 |
| 发文字号: | 亳文旅体〔2023〕17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5555783 |
关于印发《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
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亳文旅体〔2023〕175号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为规范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亳文旅体〔2022〕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14日
|
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出版物市场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标准 |
||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取缔。 |
违法经营图书50册以下、或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社会危害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2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4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6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8000元 |
|||||
|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依法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巨大,或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
裁量说明:涉案图书大于50册的,以违法经营额为处罚依据。违法经营出版物的数量或非法经营额达到非法经营罪入刑标准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之适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足”不含本数。 |
||||||
|
2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000元 |
|||||
|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违法经营额巨大,或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
裁量说明:两年内第二次因发行非法出版物,或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权复制品,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的处罚;两年内第三次因发行非法出版物,或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权复制品,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上述“两年内”的计算方法,是从市场主体被处罚之日起至满两年止,其间又受到处罚的,按最后一次处罚时间计算。违法经营出版物的数量或非法经营额等条件达到入刑标准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之适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参照此标准。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足”不含本数。 |
||||||
|
3 |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000元 |
|||||
|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不满7倍的罚款 |
|||||
|
三、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裁量说明:两年内第二次因发行非法出版物,或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权复制品,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的处罚;两年内第三次因发行非法出版物,或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权复制品,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上述“两年内”的计算方法,是从市场主体被处罚之日起至满两年止,其间又受到处罚的,按最后一次处罚时间计算。违法经营出版物的数量或非法经营额等条件达到入刑标准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之适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参照此标准。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足”不含本数。 |
||||||
|
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著作权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标准 |
||
|
1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1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2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5000元 |
|||||
|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1万元 |
|||||
|
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1.5万元 |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2万元 |
|||||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2.5万元 |
|||||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3万元 |
|||||
|
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4万元 |
|||||
|
|
违法经营的侵权复制品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25万元。 |
|||||
|
二、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
|
违法经营额或侵权复制品数量巨大,或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
三、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侵权复制品数量100册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1000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100册以上、不足200册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2000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200册以上、不足300册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5000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300册以上、不足400册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1万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400册以上、不足500册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2万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500册以上、不足1000册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2.5万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1000册以上、不足3000册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3万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3000册以上、不足5000册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4万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5000册以上、不足1万册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5万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1万册以上、不足2万册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6万元 |
|||||
|
侵权复制品数量2万册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10万元 |
|||||
|
裁量说明:违法经营侵权复制品的数量或非法经营额等条件达到入刑标准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之适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足”不含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