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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和发布《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址:https://www.bozhou.gov.cn/XxgkAnnualReport/show/6276.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455号,电话:0558-5126066,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5年,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在亳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及时发布各类信息52条,其中工作动态类信息6条,其中政策法规6条,新闻发布类2条,财政预决算类6条,政策解读3条,回应关切6条,人大代表建议办理1条,政协委员提案办理5条,其他类17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我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健全规范依申请事项办理答复机制,明确受理机构、申请内容及方式等。2025年,市残联共受理信息依申请公开0件,不予公开0件。2025年,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被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残联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严格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确保公开内容实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把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残疾人民生实事项目政策以及进度情况作为重点公开内容。引导残疾人工作者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残联干部学习、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该条例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强化信息公开的深度和范围,注重回应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
(五)监督保障。我单位对照市政务公开办监测反馈问题清单,认真梳理,全面自查整改。强化监督保障,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加大涉及个人隐私及政府信息错敏词的排查工作,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我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不存在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政务公开评估反馈主要问题,一是政策解读类较少,解读较为简单。二是部分政府信息存在错敏词。三是部分信息未整合发布。
改进情况:一是发布残疾人民生实事等政策解读,政策依据、对象、标准、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解读。二是何时修正部分政府信息错敏词。三是整合发布部分信息,精简发布条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